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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多 保存凭据护权益】

时间:2015-09-05 19:38:11  来源:  作者:

 按照合同向某矿山交付了变电设备,矿山出具了到货证明,可买方却不付款,认为《到货证明》不是自己出具的,且卖方也开出了增值税发票,证明自己付过钱了。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先开发票再付款在商事贸易往来中较常见,且货物买卖过程的证据链充足,买方应支付30万元货款。


  2010年10月,A与B签订合同,约定向B提供一套价值30万的变电设备,交货地点为B指定的C矿山。就在一个月前,B与C也签订一份变电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45万元。事后,A向B开具了总金额30万元的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C也出具一份《到货证明》,证明收到A提供的变电设备。A据此向B要求付款,未果后申请仲裁。

  B辩称:《到货证明》不是自己出具的,A不能证明向自己履行了交货义务;即使认定A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根据4张增值税发票,也说明自己已经付过款了。

  仲裁庭认为,根据两份合同及《到货证明》,已能够形成证据链,显示合同标的流转过程。此外,在商事贸易往来过程中,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再付款较为常见,不能仅凭点作为已付款的依据。能够证明B付款的证据应当是相应的付款凭证,但B未能提供相应凭证,应认定为未付款。仲裁庭据此裁决B应向A支付货款。

  买卖合同纠纷中,货物是否交付、货款是否支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当事人应注意保留每个交易环节的票据、函件,避免事后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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