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律师

结算清单可以作为证据

时间:2013-04-16 13:53:27  来源:  作者:

         买卖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该案原告书面登记其早柑的价格、筐数、每筐的斤数并计算了总的斤数及价款,被告在原告的记录下方签字确认,且被告也认可其的确从原告处用车运走了早柑。对于被告称其只是做工的,不是收货老板的辩解,因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R诉称,原、被告约定由被告收购原告的水果。20123月,原告将水果销售给被告,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水果货款60000元。但该款经催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货款。
  被告A则辩称,所欠水果货款已由老板D付清,被告是做工的,只负责水果过秤和运输。且如果没有付款的话,原告为什么不要求被告或者D写欠条?没有欠条就不能证明被告欠钱未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1月和3月,被告A用车在原告R处拉走水果共计10000斤,被告A在原告记录的细数结算单尾部签字确认。被告A也在原告记录的两份细数结算单尾部签字确认。
    A并没有当场支付货款且未写欠条。果农R多了个心眼,存留了有A签名确认的结算清单,并将结算清单作为证据提交到了法庭。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