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 法律动态

生意经营不善想解约 主张返还租金被驳回

时间:2013-02-08 15:26:3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谷原忠

       看到别人经营浴池比较挣钱,于是就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但由于经营不善,挣钱无望,便以浴池的锅炉没有合格证、质检、环保等证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主张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返还租金,能否两全其美?201327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解除原告郑光利与被告夏立祥双方签订的浴池租赁协议,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412日原告郑光利(化名)与被告夏立祥(化名)签订浴池租赁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一浴池出租给原告,租期为三年。租金第一年三万元,第二年二万元,第三年一万元。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保证在开业时锅炉正常使用。原告给付被告租金三万元,并对浴池及浴池内的设施进行了维修装饰。201259日虎林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被告浴池的锅炉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燃烧种类栏为:型煤,检验结论为:允许运行。2012713日原告通过虎林市公证处给被告邮寄通知书一份,限期被告3天之内将保证锅炉正常使用的质检、环保方面的合格证件提供给原告,否则解除浴池租赁协议,退还原告全部租金,包赔原告三个月的损失及房屋维修等费用。被告于2012714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通知书。现原告以被告未提供保证锅炉正常使用的质检、环保方面的合格证件,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协议目的,且环保部门根本不让使用被告提供的锅炉,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营业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返还原告租金三万元,赔偿其装修费用5130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浴池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之间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履行。双方协议约定,被告保证开业时锅炉正常使用,现原告认可从未使用过被告提供的锅炉,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告提供的锅炉不能正常使用。原告以被告未能提供锅炉质检合格报告及环评审批手续,导致其无法正常开业为由,向被告送达通知书,限期被告三日内提交上述材料,否则解除合同,但原告的通知未提供交付地址及联系方式,而被告庭审中已提供了锅炉质检报告、锅炉使用登记证,原告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不能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原告称环保部门告知其不允许使用被告提供的锅炉,使原告不能实现协议目的,但其未提交环保部门的整改通知或处罚决定,故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提供2007年虎政发[2007]56号通知及附件、图片,主张被告的锅炉系烧散煤,不符合环保要求,但该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提供的锅炉现状,被告表示其已按照要求对锅炉进行改造,根据虎林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测报告显示,被告提供的锅炉燃烧种类为型煤,允许使用,故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同意,予以支持,但被告并无过错,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乙方(原告)提前退租甲方(被告)不返还剩余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等请求,因其未提出反诉,不予审理。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但不予返还租金的判决。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