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汽车租赁市场非常火爆,各种正规、非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甚至汽车租赁网站层出不穷,一些私家车用户也将闲置车辆寄存在租赁公司进行租赁经营活动。在汽车租赁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汽车是否准时归还、租赁费用是否正常支付等纠纷。而在汽车租赁活动中,一些租车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车辆所有人将私家车通过京华汽车租赁公司租借给傅某,傅某又将车交给陶某驾驶,驾驶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陶某逃逸。
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
一、 私家车可否用于汽车租赁。
二、 本案中车辆所有对损害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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