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 法律动态

主索要车辆所有权和班线经营权案

时间:2013-02-01 11:41:17  来源:hf180.cn  作者:admin

        法制网持续关注的合肥20位车主索要车辆所有权和班线经营权案近日开庭。原、被告双方对车辆属于车主无争议。客运班线经营权归谁所有才是争议焦点。原告律师认为,判断经营权归谁应尊重物权的原始取得原则。

  合肥至舒城客运班线叶道巍等10位车主、合肥至庐江客运班线王震等7位车主、庐江至合肥客运班线束文祥等3位车主诉安徽省合肥客运公司和安徽省交通运输集团巢湖汽车运输公司,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和客运班线经营权案,近日分别在合肥瑶海区法院和巢湖市法院开庭。
  庭审中,被告客运公司对车辆属于车主投资购买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客运班线经营权归谁所有。客运公司认为客运班线经营权是政府行政许可给他们的,车主则认为,客运公司是用车主挂靠的车辆申领的行政许可,而且这些班线经营权都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和本世纪初车主通过有偿出让和行政审批方式从政府处获得的,应该归车主所有。
  原告车主的代理律师陈岳琴认为,客运班线经营权是基于客运班线和车辆所有权而次生的一项物权,判断客运班线经营权归谁所有,应主要看第一轮经营者是谁,这就是物权的原始取得原则。她以浙江省金华市为例说,金华市政府2006年在处理金华至浦江挂靠车主的班线经营权归属时,就遵循了这一原则。
  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物权同时还具有长期稳定性。陈岳琴说,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行政许可48,这并不能突破班线经营权作为物权的长期稳定性。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到期的行政许可,可以申请延续。在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下,政府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应该给予续延。行政许可是客运班线经营权存在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尤其我国行政许可法是200471日才生效实施,但我国客运班线经营权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存在,“法不溯及既往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