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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广告信息虚假报刊杂志社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3-02-01 10:59:26  来源:hf180.cn  作者:admin

        现在,报刊广告上的投资信息可谓层出不穷,有小额放贷、信托投资、股份转让、以及各种服务类广告,还有一些打着公告、公示的幌子发布各种投资信息。如果你因为相信了报刊上刊登的投资信息投资却被骗,这种情况下,报刊杂志社是否有赔付责任呢?

    商家在投放广告时,广告商都要求商家提供诸如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但广告商审查这些文件也只是形式审查,不会也不可能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

    有一个案例,女士在某报纸上看到某证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投资广告,并与所谓的该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之后多次将款项汇款至工作人员私人账户。不久,女士发觉对方失踪,才知道上当受骗,到公安局报案,原来这个公司是虚假的,报纸刊登的公司、地址都不存在。因为该案涉嫌诈骗,女士的损失一时没有着落。
   
女士以报社刊登虚假广告、未审查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导致自己投资款的损失,要求报社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广告法等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应当由广告主承担责任。如果女士能提供证据证明所汇款项是因报纸刊登信息误导而将支付给刊登广告的业主,应当由广告主承担责任;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则广告公司以及报社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女士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而只是将款项支付给所谓的公司工作人员,又不能证明付款人、收款人和报纸刊登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能认定女士的付款行为与报纸刊登的信息有关联关系,也就无法支持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我们提醒投资者,不能轻信一些媒体广告刊登的投资信息,在投资前一定要核实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因为高收益、低风险的诱惑而放松警惕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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