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岳某诉被告王某、王某姐姐、王某哥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经查明,2009年9月1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岳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以王某哥哥房产证作为抵押物,若逾期不能偿还,岳某有权通过法院拍卖抵押房屋”。被告王某的哥哥在借据下方的房屋所有权人处签名,但双方并未就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被告王某的姐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岳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原告岳某与被告王某姐姐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原告岳某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王某应按约定期限偿还该笔借款,被告王某的姐姐对该款项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某的哥哥虽然同意用其所有的房屋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双方并未进行抵押登记。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岳某要求被告王某的哥哥偿还该笔借款无法律依据,故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岳某5万元,被告王某的姐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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