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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起火殃及"池鱼" 车主承包商连带担责

时间:2013-02-08 20:18: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周军

       汽运公司所有的车辆自燃不慎引发火灾,不仅烧损自身车辆,还将相邻车辆引燃烧损,由此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11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厘某兰赔偿原告弋阳县弋港客运有限公司赣E14210、赣E14222两客车损失30960元,被告上饶汽运弋阳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228日凌晨3时左右,弋阳县城北客车站(被告上汽弋阳公司经营场所之一)发生火灾,经弋阳县公安消防大队扑救,本次火灾造成赣E14601、赣E14210、赣E142226辆客车不同程度烧损。35日,弋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时间为2012228日凌晨3时左右,起火部位位于赣E14601客车引擎盖内电瓶与散热片之间,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遗留火种、物品自燃、雷击、用火不慎和人为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灾害成因为火灾发生时处于凌晨,发现较晚,客车内装修材料为易燃、可燃材料,而且6辆客车相隔的距离非常近,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315日,弋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弋阳县弋港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E14210、赣E14222车进行了价格鉴定,两车损失为281680元。523日,赣E14601客车的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了原告弋港公司两车损失250720元。后原告弋港公司为索赔提起诉讼。
  另查明,赣E14601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上汽弋阳公司。20111010日,被告上汽弋阳公司与被告厘某兰签订了公车责任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厘某兰承包赣E14601客车责任运营,该车所有权和班线经营权均属被告上汽弋阳公司;合同期内,被告厘某兰按月向被告上汽弋阳公司交纳管理费、投资利润、班线运营利润等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赣E14601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上汽弋阳公司。被告上汽弋阳公司与被告厘某兰签订了赣E14601客车的责任运营合同,由被告厘某兰承包该车经营,因此,被告厘某兰是该车的实际管理人,其对该车应当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而其停放在被告上汽弋阳公司内起火并导致原告车辆被烧,证明被告厘某兰在运营过程中未尽到车辆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车辆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上汽弋阳公司作为客车停放处,其每月向被告厘某兰收取了管理费,对被告厘某兰停放在站内的车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而被告上汽弋阳公司未按规定要求原告及被告厘某兰停放车辆,火灾发生时,其公司的值班人员未及时发现报警或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火情,导致损失扩大,证明其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两被告的过错行为均有可能造成原告车辆的损失,故两被告对原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赣E14210、赣E14222两车损失为281680元,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弋阳支公司已经向原告赔偿了250720元,故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3096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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