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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未经登记 法院执行时不享有优先权

时间:2013-02-08 15:45: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赵彬

 

  先生原以为凭着房产证和抵押协议,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却没想到,由于自己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仅不能够取得房屋,连抵押优先权都没有。26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结的一起系列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未能支持王先生的优先受偿权。
  在吴江从事花木生意的李老板,因经营不善,欠下近500万元债务,债权人到吴江法院起诉,经吴江法院判决后,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吴江法院执行人员在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李老板名下只有一套别墅可供执行,遂查封了该别墅,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期间,债权人王先生向吴江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这座房子实际上已经抵押给他了,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先生向法院出具了与李老板签订的抵押协议,抵押协议约定到期不还款的李老板愿意以这座房子抵债给先生,并将房产证交给先生保管。执行人员审查后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房产设立抵押的必须去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产生抵押权。因此驳回先生的异议,并告知先生可提起诉讼,但仅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提醒:房产系不动产,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法律有着特殊的规定,如房主抵押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单纯抵押房产证和抵押合同并不能产生抵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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