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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下无房屋 置换房屋获支持

时间:2013-02-05 10:05:4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范博见

 

    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产认购合同,并取得产权证,但该小区实际没有其产权证上所记载的房屋。先生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与开发商协商一致将上述房屋置换成了现在实际居住的房屋,先生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将其实际居住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先生称:其认购了昌平某小区D301室,后由于被告开发商资金短缺,造成工程停建并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将上述D301室置换成已建成的A101室。后被告将A101室交付原告,原告收房后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绝。先生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将其实际居住的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经查明,先生随后获得的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房屋是D301室,而小区实际上没有该楼号的房屋。现小区内F楼房应为原登记机关确定的D楼房。但是F301室由被告实际占有并控制。
  原告实际入住A101室至今,正常交纳上述房屋的物业费用,被告未提出任何异议。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产权证上记载房屋实际并不存在,相对应的房屋由被告控制,再结合原告交纳物业费用,开发商亦未提出异议之情形,应当认定双方对预售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原告实际购买的正是A101室,因此,判令由开发商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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