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在诉讼保全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况下,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变卖,致使生效的裁判文书部分无法履行,这样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的案件,在徐州市尚属首例。
2006年7月19日,张某起诉被告人田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另案处理),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等合计96690元。睢宁法院在受到权利人张某为申请查封提供的担保后,于2006年7月20日查封了被告人田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价值9万余元的棉纱。在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查封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06年10月、11月将被查封的6吨棉纱售出,获款9万余元,致使生效的调解书至今部分无法履行。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徐州市电视台专门派出记者跟踪采访。
睢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田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于庭前主动偿还权利人张某所有欠款。综合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因素,睢宁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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