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淮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夏平理事长。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吊销淮北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淮北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应当依法予以吊销
淮北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23日,为国有独资公司,其股东为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然而,经申请人聘请律师调查和法律论证:该公司2007-2009年连续三年均未向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年检材料,没有接受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情况进行的定期检查,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第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改)第五十九、第六十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材料。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投资公司连续三年均未向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年检材料,逃避了贵局对其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伤害,其营业执照应当依法予以吊销。
二、 淮北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后,我社对其享有的合法债权才能得到实现
2005年12月15日,淮北市相山区蔬菜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安徽淮北市天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30万元;贷款期限自2005年11月29日起至2006年11月29日止;贷款利息为5.85‰。投资公司同日与淮北市相山区蔬菜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天力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12月15日,淮北市相山区蔬菜农村信用合作社如期将230万元划到天力公司账户。合同期限届满后,天力公司只还利息,并未履行到期归还本金的义务,我社数次催款未果,起诉至法院。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资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投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清算组依法应由股东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组成,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清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我社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保障我社的合法债权能够得到清偿。
综上所述,淮北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7-2009年连续三年均未向贵局提交年检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扰乱了国有资产的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吊销淮北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此致
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淮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附: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淮民二初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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