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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管部门划转企业国有资产行为的性质

时间:2013-02-13 11:54: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 旭


  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划转国有资产,系行政行为,由此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
  案情
  1998年,江苏省建筑材料供销总公司(简称建材公司)欠银行借款200万元,后因经营困难,向江苏省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简称建材办)申请将其南京市下关区孙家洼79号仓库及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效益好的单位,并安置10名职工。建材办同意由江苏中联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中联公司)负责接受,并安置建材公司10名职工。19991月,南京市国土局同意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由建材公司变更为中联公司。同年3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简称长城公司)收购银行对建材公司的不良债权200万元。同年522日,中联公司领取孙家洼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年524日,江苏省委办公厅决定不再保留建材办,其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省经贸委,建材办转为建材管理公司。20067月,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江公司)吸收合并建材管理公司。20077月,中联公司作为被拆迁人应得孙家洼79号土地和房产拆迁补偿款1255万元,中江公司实际收取了该补偿款。长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材公司给付欠款200万元;中联公司在取得拆迁补偿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南京市下关区孙家洼79号仓库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在由建材公司变更为中联公司时,虽由建材公司向主管部门进行了申请,但能否获得批准不在于建材公司,而在于政府主管部门。建材办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其同意由中联公司接受孙家洼仓库的土地使用权及仓库设施使用经营权,安置建材公司10名职工,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南京市国土局为中联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行政行为。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长城公司与中联公司、中江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院判决:建材公司给付长城公司借款200万元。另行裁定:驳回长城公司对中联公司、中江公司的起诉。
  长城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裁定。
  评析
  1.政府主管部门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分析
  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实施资产重组而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属行政行为,使国有资产在企业之间无偿流转,打破了民事行为的相对性原则,对第三人的利益会产生影响。但由于无偿划转履行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即产生对世效力。
  政府主管部门划转行为使原企业资产被分流而减少,可能会发生责任主体变化的法律事实,但行政行为与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变化之间仅是间接关系,并非行政性划转行为的必然结果。利害关系人依据原企业资产被划转的事实,要求接受资产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应受法律保护,不应追加接受资产企业为被告承担责任。因此,长城公司将中联公司、中江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利害关系人就政府主管部门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救济
  就本案而言,建材办当时应具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其决定由中联公司负责接受建材公司的仓库土地使用权及设施使用经营权,应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联公司无偿取得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是基于建材办行政划拨审批文件。南京市国土局将上述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再无偿划转给中联公司,系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长城公司如行使撤销权,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撤销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建材办作为审批部门,有批准该无偿划转行为的权利。南京市国土局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者,有权将上述国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再次划转。长城公司即使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可能胜诉。长城公司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该无偿划转行为的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长城公司只能依据借款合同追究债务人建材公司的违约责任,法院对其要求中联公司、中江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起诉,理应予以裁定驳回。
  3.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与企业改制资产转移的法律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无特别规定时,按照企业债务随责任财产转移而转移的原则,被改制企业的债务一般由接受该企业资产的民事主体在接受改制企业资产的范围内承担。但是,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划转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是一致的。在实践中,应区别对待:第一,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后,若该企业变更为接受资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其法人资格丧失,则形成企业债权债务的承继关系。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接受人应承担原企业的原有债务。第二,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后,接受人将所接受的企业国有资产作为自身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被划转企业的原有债务应由接受人承担,包括以接受人在新组建的新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后,该企业原资产虽减少,但系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性划转的结果。利害关系人只能按行政纠纷解决,不得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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