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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时间:2013-02-13 11:36:48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admin


  【案情摘要】
  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以下总称雅新苏州公司)分别于20024月和2003 9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分别为4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员工2500余人。20075月,由于台湾雅新公司公告其上年度财务报表存在潜在错误,台湾证券交易所停止台湾雅新公司股票交易。此后,雅新苏州公司问题逐渐显露,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外债高达24.46亿元,濒临破产边缘。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法院)连续收到47件以雅新苏州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在企业重组自救宣告失败后,20084月,吴中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批准雅新苏州公司重整。
  雅新苏州公司出现问题后,市、区两级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确立了冷静面对、自愿重组、积极维持、稳定过关的十六字方针,为解决雅新苏州公司问题指明了方向。市、区两级政府专门组成雅新苏州公司重整案工作组,由政府领导牵头,劳动、社保、人事、招商等主管部门全程参与,多次为雅新苏州公司重整问题召开协调会。吴中法院坚持服务大局,积极为政府分忧,采取了有力措施。一方面,在收到47件以雅新苏州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后,就当即采取措施,充分利用附设在法院的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平台钝化群体性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及时进行调研分析,向有关方面通报真实情况,提出破产重整的前瞻性司法建议,为债权人最终申请破产重整提供了研判资料。
  重整期间,吴中法院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通过定期走访企业,全面掌握经营状况及重整计划履行情况,主动释明相关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相关预警和零距离服务。对于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吴中法院第一时间协助双方化解纠纷,注意疏通企业与税务、电力等部门的关系,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中法院遇到很多操作性难题。对此,吴中法院以企业破产法立法精神为指导,积极探索,努力破解,有效拓宽了重整的司法方法。首次将破产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大型非上市企业,首次引进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首次没有安排债权人削债,首次创设银行团,完善和发展了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规则。
  200812月,吴中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09年,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人民币4亿元的佳绩,被吴中区政府评为2009年度杰出企业最大投资户,债权人获得了100%清偿,职工和股东利益也得到最大限度保护。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详细报道,给予高度评价。同时,本案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选入案例教程。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江苏首例将破产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大型非上市外资企业的案例。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四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雅新苏州公司外债高达24.46亿元。其中,银行债务高达14.6亿元。如果破产清算,银行将遭受重大损失,由此造成苏州银行业受挫后企业融资受信额度压缩,地方经济发展将受到影响。通过重整,雅新苏州公司复苏再生,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线和人才得以保留,不仅维护了债权人利益,而且重新提升了企业竞争力,带动了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维护了一方稳定,促进了一方经济发展。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各部门大力支持。本案重整成功,得益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得益于各部门大力支持。市、区两级政府提出的十六字方针为重整指明了方向。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破解了重整过程中的各种难题。
  三是遵循企业破产法立法精神,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吴中法院首次将破产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大型非上市企业;首次引进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首次没有安排债权人削债;首次创设银行团,所有债权实现百分之百清偿。这些创新措施,有效拓宽了重整的司法方法,完善和发展了破产重整的相关法律规则。
  四是实现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共赢。在重整制度下,雅新苏州公司成功重整,使其恢复了盈利能力;债权人将可以从公司的未来盈利中获得全部或者较高份额的清偿;公司股东也可因公司经营状况好转而获益,避免破产清算时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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