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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

时间:2013-02-08 09:36:59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admin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并反贪局:

报案人安徽省××公司(下称我单位),系国有独资企业,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

现针对我单位职工××(职务销售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我单位货款××元的国有财产事实,我单位特依据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向贵局报案,请求贵局对涉嫌犯罪的××进行立案侦查,以追究其涉嫌构成贪污罪的刑事责任。其具体理由如下:

××,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系我单位国有企业职工,职务销售员,住合肥市××路××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自××年××月至××年××月 期间,任我单位销售员。××在该任职期间,对我单位产品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买受人处取回货款××余元,进行非法占有××元,并且予以逃匿和隐匿起来,致使上述的我单位××万余元国有财产分文未归,给我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下是××非法侵吞国有财产的涉案事实:

一、××年,我单位向××公司,发货物价款××元,经办人系××。××在供货后非法提货款××元, 侵吞货款××元。

二、××年,我单位向××公司发货价款××元,经办人仍为××。其间,××私自提取货款××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三、××年,我单位向××项目部发货物价款××元。其间,我单位仅于××年××月至××年××月计收到货款××万元,余款××元除去买受人仍未支付货款××元 ,下剩货款××元全被××私自提取,并非法占为己有。

以上,××一共私自非法提取货款××元,并且非法占为己有。××年××月××日,××携带非法侵吞的我单位钱款逃匿隐匿。至今,我单位一直找不着××本人。然而期间,××父母及亲属来我单位,多次承诺归还赃款。但是,该赃款至今未见××本人退还,也未见××亲属退还我单位。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单位认为,××作为国有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国家财产为目的,侵吞我单位货款××万余元,已涉嫌构成《刑法》上的贪污罪罪名,故特向贵局报案,请依法立案侦查。

 

 

报案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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