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后,应原告请求,你院制作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下称××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的“安徽××章〈公章〉一枚等23件物品〈见××号民事裁定书附件清单〉,其中,第1件“××;第2件;第3件;第4件;第5件;第6件;第7件;第8件;第14件;第16件;第17件;第18件;第19件;第20件;第21件;第22件;第23件等物品均系我单位〈安徽××〉所有,上述物品的所有权人为我单位,这有合法证书、证明材料相互印证证明。现原告因债权关系向被告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查封我单位上述物品(包括证书、文件),实属于法无据。另外,上述物品〈包括证书、文件〉均在我单位有关科室保管使用,以供其正常经营、营业活动。
鉴此,原告的查封申请和你院的××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对上述物品予以查封,必然致使我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必然侵害我单位合法权益,故我单位依法恳请你院撤销××号民事裁定书,并停止其查封行为。同时,我单位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不影响你院的案件审理活动,保证上述物品在我单位能够正常使用 。
致
礼
异议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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