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笔录
时间:2011年11月22日星期二
地点:安徽律师事务所
谈话人:程某、王某
王:我是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请问你有什么需要帮助的?
程:我在安哥拉罗安达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但项目公司中铁十七局和安徽国禾贸易公司拖欠我工资,想委托你帮我处理这个事情。这是相关的材料复印件。
王:劳务派遣合同,可以将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一起告上。你的案子有涉外因素,你说用人单位可能是中铁十七局,但也有可能在安哥拉会有独立的项目公司,可能存在送达问题;另外你为中铁十七局工作的证据不是很充分,因为工资是国禾公司发的。你看是否一起将用人单位中铁十七局作为被告?这个问题你要考虑清楚。
程:工资是国禾公司发的。中铁十七局就不告了。
王: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借工单价”是167元/工日,如果提交,可能对我们不利。你的意见呢?
程:这个劳务分包合同就不提交了。
王:你说对方可能以工程质量问题抵扣工资。我们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你有没有书面的材料在对方手上?
程:我们对账时他们说工程质量有问题,但有没有书面材料或其它的证据我不记得了。我现在提供的证据肯定是真实的,我能保证,原件都在我这儿。
王:好的,我们会尽力去办,我们的诉请不一定会全部得到支持,我们不能保证诉讼、仲裁的结果。另外开庭需要证据原件,证人是要带身份证原件出庭的。其它的事情我们会及时沟通。
程:好的,预交的诉讼费和仲裁费请你代为缴纳,下次来或开庭时我凭票支付给你。
王:这应当由你本人预缴,到时候我们电话联系。以上笔录请你认真看一下,确认之后请签字。
程: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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