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市XH公园管理处,负责人××。
请求事项:请求注销合肥市蒙城路××号房产的合产××××号房产证书
事实和理由如下:
合肥市蒙城路××号房产(XH公园北商场)的合产××××号房产证书记载的产权人为合肥HD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HD物业公司),然而,经申请人聘请律师调查和法律论证:该房产证系申请人共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获得,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律师调查的证据表明:该房产系合肥市XH公园管理处前身合肥市XH公园建设筹备处1993年8月在划拨的土地上报建;HD物业公司系合肥XY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Y物业公司)和安徽HDA经贸有限公司(下称HDA公司)与1997年12月11日共同设立。HD物业公司依据1997年4月15日与合肥市XH公园建设筹备处签订的售房合同取得合产××××号房产证书的申请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合产××××号房产证书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
在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材料中,该宗房产售房合同的签订日期是1997年4月15日,上有“合肥市HD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印鉴章,但HD物业公司批准设立登记时间是1997年12月11日,1995年4月15日该公司还未成立。显然,该售房合同不是真实合同。不仅如此,合肥市房产局备案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客户名称是“合肥市HD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票日期是97年7月2日,而此时合肥市HD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成立。该发票系HDA公司提供,XH公园建设筹备处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但申报房产之时,该发票经过了变造,将97年12月2日涂改为97年7月2日,而且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没有查到该发票的底根,该发票本身还涉嫌伪造。售房合同和售房发票载明售房款为685万元人民币,而实际HD物业公司没有支付任何房款。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修正)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申报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第三十六条规定,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二、售房合同系无效合同
1997年4月15日,HD物业公司和合肥市XH公园建设筹备处签订的售房合同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系合肥市XH公园建设筹备处以划拨方式取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修正)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符合该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关的房屋属于法律明确禁止转让的房屋。售房合同签订和交易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该售房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HD物业公司取得合产070645号房产证书的申请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有关的申请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侵犯了利害关系人合肥市XH公园管理处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愿意承担因该违法申请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为此,特申请贵局履行法定的房地产管理职责,依法注销上述房产证书。
此致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人:合肥市XH公园管理处
200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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