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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时间:2013-02-08 11:19:57  来源:hf180.cn  作者:admin

 

原告:季××,法号释××,身份证号号码××,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

被告:××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具体行政行为;

2、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人作出的没收××万元款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告系经过剃度出家并持有度牒的僧人,××县××禅林也系经法定机构登记批准的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原告为了出家已经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身份符合《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规定的僧人条件。原告作为××禅林的教职人员,按照佛制和戒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爱护常住,关心大众,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并没有任何捏造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收取香客的善款也都上缴寺院保管,本人并没有任何的私吞行为。诈骗行为需要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而不存在决定书所述的不作为行为实施诈骗问题。劳动教养决定书所认定的被告默许、误导游客高消费的行为也并不属实。而被劳动教养决定书所认定并没收的所谓××万元赃款,是××禅林收取的善款。该款存于寺庙的保管处,也非存于本人名下,因此,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书的没收行为不仅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同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所以,将寺庙比丘定诈骗犯罪鲜有耳闻,而在××市,以劳动教养方式解决寺庙和寺庙之间的问题已经成为有关部门解决宗教问题的常规手段。而这种方式背离了法律的规定。

真正的佛教徒应当超然出世,与世无争。在原告被剥夺人身自由无法拜谒佛祖的情况下,不得已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贵院依法审理如诉所愿,使被告能够早日安身进道,光大法门,造福社会。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季××

顶礼合十

××年××月××日

 

附: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原告戒牒复印件1份;

3、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1份;

4、行政起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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