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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书

时间:2013-02-08 11:07:05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admin

 

申请人安徽省大SQ禅林,负责人释广性,地址A县庙前镇华阳村。

被申请人A县公安局,住所A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A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同上。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联合作出的对寺院进行查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如下:

申请人系经法定机构登记批准的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2009510日下午,两被申请人在未经任何告知程序,没有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更没有事先告知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突然出动十几辆汽车,100多名执法和雇佣人员,先切断寺院的电源,而后将寺院内进行正常佛教活动的香客、居士、比丘和工作人员全部驱离;并将寺院的客堂、往生殿、山门殿、地藏殿甚至包括比丘和居士居住的宿舍和伙房的大门全部贴上由A县公安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制作的封条,用砖头、木材等障碍物堵住大门。在对寺院查封数日后,公安机关始对寺院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还于2009526,以涉嫌诈骗为由将一名比丘刑事拘留。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而查《宗教事务条例》和《治安处罚法》,均没有赋予两被申请人有查封寺院的权力,更何况未经法定程序进行查封。

如寺院或寺院的任何教职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严肃处理,而不是采取上述类似于政治运动的剧烈方式剥夺宗教教职人员的生存权。同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所以,将寺庙比丘定诈骗犯罪也鲜有耳闻。

宗教问题事关政治而又极其敏感,上述查封行为导致寺院的十几名教职人员和数名居士失去了日常生活和居住的场所,有的借助在临近乡亲家中,有的流落他乡。据说政府会为借宿在乡亲家中的寺庙人员提供生活费用,而此种情况不仅剥夺了比丘的家园也会加重政府的负担。过度执法不仅带来不必要的政府财政负担而且容易激化矛盾。申请人负责人已经为了安慰情绪激动的比丘和居士做了大量的安抚工作,也请政府大慈大悲,怜悯我们佛家弟子的苦心和善心,还给我们基本的生存权利。

真正的佛教徒应当超然出世,淡泊名利,慈悲为怀,与世无争。向政府申请复议实在是为争取生存权不得已而为之。叩望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如诉所愿。

 

此致

 

A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安徽省大SQ禅林

2009628

附:1、复印申请书副本2份;

2、查封照片若干;

3、拘留通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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