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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3-02-08 11:05:47  来源:合肥律师180网  作者:admin

 

原告:安徽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长丰路85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666000

被告:合肥G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宿州路G大厦32层;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666111

请求判决事项: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原告安徽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设立独资公司安徽有恒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恒公司),注册资本二千万元。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A公司和被告合肥G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就有恒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A公司转让其在有恒公司的股权1400万元,自该协议签订后有恒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受让方G置业按比例享有有恒公司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权转让后有恒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G公司1400万元,占70%A公司600万元,占30%。在此之前,A公司和G公司在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还签订关于合肥师范学院干训综合楼项目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和G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G公司用1400万元购买A公司持有的有恒公司70%股权,其中400万元股权转让款A公司同意抵付之前对G公司的借款。

《转让协议书》签订后,二00八年十月七日A公司即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有恒公司70%股权转让给G公司;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有恒公司股权、法人变更手续;在公司章程上明确:股东名称合肥G置业有限公司,出资数额1400万元,出资时间089月。但是G公司在有恒公司股权、法人变更后,一直未支付A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不履行《转让协议书》所约定义务。A公司为催促G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分别在二00年× ×日、二00九年五月十日两次发函催告,要求G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但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G公司仍没有支付该股权转让款,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和善意表示。

被告G公司所为违反双方签定《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严重侵害原告A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如诉所愿。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安徽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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