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近年来,随着楼市的持续火热,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诉讼纠纷时有发生,但实际上不少业主选择了忍气吞声。
2007年11月29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该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一处房屋。2010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
2010年9月,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后于2011年2月入住。2011年3月17日,涉案房屋主卧室与卫生间入口处门坎石下自来水管渗漏水,导致原告主卧地板等处被水浸泡。
原、被告就涉案房屋渗漏水原因以及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于2012年1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保修义务,对破裂水管进行维修;赔偿原告纳入评估范围内损失19944.60元;赔偿原告未纳入评估范围内房屋租金18600元、住宿费600元、垃圾清运费800元、木地板清运费400元、暖气片拆装300元、检测费及评估费8000元,合计2870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中,刘某某的房屋因渗水导致主卧室地板等处被水浸泡,在开发公司以外部因素为由拒绝为其维修时,诉请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刘某某的房屋渗漏水管予以维修,支付刘某某的各项损失34432.48元。刘某某的维权行为将鼓励更多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促进整个房地产市场不断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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