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logo右1(225*70)
首页logo右3(225*7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房地产 > 房产纠纷

租客迟交房租惹恼房东 双方互下“通牒”较劲

时间:2013-02-08 18:14: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吕志豪 吴章科

       只因承租人拖延交纳房租,出租人一怒之下向对方下达立即交清房租否则解除租赁合同最后通牒。不料此举同样让承租人很没面子,为此也如法炮制,向出租人下达三日内来取房租否则视为交纳最后通牒。没想到这下更惹恼了出租人,立即以对簿公堂作为回敬121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较劲官司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杨某依约向原告殷某支付房租6000元及延期履行合同的滞纳金;驳回原告殷某要求解除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0618日,原告殷某与被告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位于蓼城大道与凤凰大道交叉口的二间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房屋租期五年,自2010620日至2015619日止。租金为每年6000元,于每年62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房租。一方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2012620前,被告杨某未能按照协议规定期限付清当年房租,并在原告催要过程中与之发生争执。625日,原告殷某向固始县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当年度的房租,并将催要房租的通知进行了证据保全。固始县公证处于2012626日对原告提出的申请实施了公证,同时将原告催要房租的通知和公证书送达被告。
  不料,被告杨某并未向原告交付房租,而是于626日向公证处提交一份己方的通知,内容为:殷某,根据合同,我已准备好第三年度房租6000元,并根据协议扣除本人所垫付的物业管理费;限你三日内前来收取,逾期本人拒绝支付。双方矛盾加剧,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殷某与被告杨某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被告杨某未依协议按时交纳当年度的房屋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殷某限被告立即交付租金否则解除合同,此举虽经公证处公证并通知被告,但因违反法律关于解除合同合理期限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双方租房协议继续有效,被告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房租缴纳义务和迟延履行金支付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合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