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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婚变妻子私自售房 善意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时间:2013-02-08 18:03:3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曹蕾

        在与丈夫先生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女士擅自将夫妻婚后购得的房屋出售给了女士。先生认为这种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先生诉称,我与被告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了诉争房屋,现我们已离婚,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我所有。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女士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万元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决书确认该房屋价格为160万元,现被告以明显低价成交,属恶意串通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女士未答辩。
  被告女士辩称,房屋的成交价是150万元,我支付刘女士定金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房款148万元,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女士亦将房屋交付给我。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无恶意串通行为,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士与先生在离婚诉讼中确认604号房屋价值为160万元,法院予以认定。女士在与先生离婚诉讼期间,将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女士,侵害了先生的合法权益。二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房屋成交价为38万元,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女士以银行转帐方式总共向刘女士支付了148万元,故先生主张刘女士、女士以明显低价交易房屋,法院不予认定。先生主张刘女士、女士恶意串通,但未能举证证明董女士购房时为恶意,法院亦不予认定。现双方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故先生要求确认女士与女士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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