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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增值损失谁来买单

时间:2013-02-05 09:58:5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娜 蔡笑

    由于陈先生与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先生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另行购置房屋,为此,先生将房屋出卖人女士及其配偶先生,中介方北京鑫尊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房屋价值损失70万元。6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起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引发的房屋价值损失赔偿纠纷案件。
  先生诉称,2008年经鑫尊公司提供中介,他与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女士名下的一处房屋。合同签订后,他向刘女士给付了首付款52万元并向鑫尊公司给付了中介费3万元,女士也如约交付了房屋。然而时过不久,女士的配偶先生却以刘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支持了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女士及鑫尊公司将购房款、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返还给了先生。但是,先生如另行购置同样状况的房屋,则需要支付高于原房价70万元的房价款,故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女士、先生、鑫尊公司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7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女士表示并不知道出卖房屋还需取得丈夫的同意,且先生及鑫尊公司也都没有就此进行过询问,因此自己不存在过错;而且房屋买卖合同里面约定了违约责任是总价款的10%,所以她不同意给付先生70万元的差价补偿款。先生表示对于妻子卖房毫不知情,先生不应该向自己主张赔偿款。鑫尊公司则认为作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女士隐瞒事实所致,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书,先生与女士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合同附件三房屋共有人情况一页的存在及所载内容,即核实是否存在共有人及共有人表示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规则是明知的,但双方均未按常理进行填写,故均存在主观过错。女士作为共有人先生的配偶,最有能力了解、掌控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产的真实态度,最容易避免因先生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导致合同无效后果的发生,且其作为出卖方,在买卖关系上占主动地位,故其对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为最大。鑫尊公司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应较普通人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其忽视对先生相关意思表示的审核,且未能对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风险予以提示,因此其对于买卖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应较陈先生重。先生作为买受人,未认真审核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上述因素,法院确认女士按5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鑫尊公司按3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先生按2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最终法院依据评估结论判决女士赔偿先生房屋差价损失35万元,鑫尊公司赔偿先生房屋差价损失21万元,并驳回了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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