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公司租用门店开设餐馆,却遭到停电停水,营业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北京德克士食品有限公司2009年10月底与商贸公司签订《瑞逸时尚购物广场租赁合同》后,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2012年2月20日,商贸公司突然来函通知,称因其他业主拖欠电费,影响了向供电局缴费,因此承租房的物业停止供电。停电期内,德克士公司不得不租用临时发电机维持经营,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德克士公司起诉要求商贸公司赔偿2012年2月20日至同年6月8日停电期间造成的营业损失(利润)14万7千元、为保留员工支付的用工费22万1千余元、员工宿舍租房费2万余元,以及原告为解决临时用电租用发电机的损失1万元,共计近40万元。
商贸公司称,曾经给德克士公司优惠政策,停电是德克士公司拖欠租金造成的,系其违约在先。
法院认为,合同履行期间,鹏程公司未能保证租赁场地的正常用电,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德克士公司租用发电机的费用,商贸公司应予赔偿。而员工宿舍的租房费,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必然联系,不予赔偿。
法院判决北京鹏程万丰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德克士食品有限公司发电机租赁费1万元、营业损失4万元、用工费4万元。
关于租金一事,鹏程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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