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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律师承办原合肥市住建办主任挪用公款案件刑事上诉状

时间:2015-04-29 15:54:42  来源:  作者:王非

    

    原合肥市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李某涉嫌挪用公款、贪污一案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亚林、王非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的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李某,男, 1960年出生,陕西省人,汉族,住合肥市 ,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李某因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09)庐刑初字第8288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具体上诉理由如下:

一、认定涉案200万元为国有财产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一)涉案200万元不是国有财产

国有财产系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物权法》第五章对国家所有权作出了列举性的规定。而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下称发展中心)是合肥市房改办公室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案发之时,国家对发展中心没有拨款和投资。因此,这种国家没有拨款投资而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资产并非国有财产。

在本案中,所涉200万元系合肥ZW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置业公司)缴存至发展中心的履约保证金,在合肥市政府改变计划将划拨土地收回时,所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合同已不可能履行,住房中心应当将200万的保证金退还给置业公司。所以,对于涉案的200万元,发展中心只是暂时保管而没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不能认为该200万元是发展中心的财产,更不能进而认定是国有财产。

(二)涉案款项不属于住房中心

本案涉及的200万元财产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是置业公司,而不是发展中心。

有关200万元的借款协议虽然形式上约定发展中心是贷方、SJW公司是借方、置业公司是担保方,但该200万元实为真正有处分权的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洪某和款项使用人四川省SJW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商议好后,又共同与上诉人协商,以发展中心名义转移支付的。所谓借款的风险也是置业公司以担保人的形式承担。在200万元已经按照置业公司和四川公司的要求转出去以后,这200万元即不是发展中心的财产也不是发展中心管理使用的财产。

在此后不久合肥市财政局专项检查前,置业公司按发展中心要求出具一份书面授权承诺,其内容明确载明:“我公司(置业公司)缴纳至贵中心(发展中心)的三百万元项目保证金,由于政府政策调整,该项目现已取消,需退还我公司缴纳的项目保证金,现我公司承诺并授权贵中心将其中二百万元转至四川省SJW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作为归还我公司缴纳至贵中心账号的保证金,特此授权并承诺。”该函内容表明,置业公司授权发展中心将200万元转至四川公司,而转款后,置业公司的保证金即视为归还。直到现在,发展中心用于平帐的会计凭证始终是发展中心的转款单据和四川公司的收据以及上述授权承诺函,而借款协议并没有作为记账凭证。所以,该函虽然当时为了应付检查而做,但该函却从法律意义上确认200万元款项的所有权性质,并说明谁有权占有或控制该笔款项。

所以从转款之日起,该笔款项的控制权已经转移,已不属于发展中心。而在2006年合肥市财政局对发展中心是否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施工方的专项审查中,对发展中心这种转移支付的做法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发展中心、置业公司、四川公司相关人员都明知和认可,发展中心已将保证金退还给置业公司;而从置业公司的转移支付和出具授权承诺函并入到发展中心账上之日起,200万元保证金的控制权也已经转移。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个人决定将涉案款项借给SJW公司使用与事实不符

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中心领导职数是2名,即主任李某和书记李某某。发展中心中层负责人有四人,其中最主要的科室:财务科长是窦某、工程科长是倪某。在本案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中这样认定本案的事实:“犯罪嫌疑人李某、倪某在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分别担任主任、工程管理科长期间,于2006629,与该中心财务科长窦某、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共同商定后,答应了合肥ZW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洪某和四川省SJW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何某的请求,将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的200万元公款借给四川省SJW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侦查机关认定上述四人共同商量借款是有充分的证据的。而本案另一起诉书也同样认定有关事实:“李某经与发展中心其他领导沟通后,同意将200万元借给SJW公司使用”。上诉人认为本案有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无论200万元归谁所有,借款200万元给四川公司是发展中心领导的集体决定,不是上诉人的个人决定;也不是第二份起诉书指控的李某金和倪某、窦某商量,而擅自决定借款。

虽然借款没有向主管局汇报,但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发展中心领导班子商量后的集体行为、法人行为,并且在借款合同中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该行为不是任何个人的擅自决定;同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集体研究必须召开正式的会议并制作会议记录。一审以没有会议记录、主管局不知道为由,认定属于“个人擅自”,并以刑法定罪苛刑完全混淆了违纪和犯罪的概念。

至于一审认定“承诺函”是为获取利息而采取的欺骗手段更违背本案的客观事实。该承诺函是事后不久财政局专项检查前,置业公司按发展中心要求出具。如果以承诺函的形式来看,置业公司授权发展中心将200万元转至四川公司,而转款后,置业公司的保证金即视为归还。直到现在,发展中心用于平帐的会计凭证始终是发展中心的转款单据和四川公司的收据以及上述授权承诺函。而如果透过形式看实质,正因为款项实际上是置业公司所有,该公司允许和授权,才有200万元借给四川公司的使用问题。所以,出具该函不是上诉人为获取利息而采取的欺骗手段,虽然当时为了应付检查而做,但该函却从法律意义上确认200万元款项的所有权性质,并说明谁有权占有或控制该笔款项。

上诉人深刻认识到自身所犯的错误,也深刻认识到自身所做作为给社会带来危害,产生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借款给SJW公司使用确是发展中心领导集体决定,而不是上诉人个人决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个人决定将公款借给SJW公司使用犯挪用公款罪,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王非律师,合肥市知名律师,高级合伙人,其所在的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是安徽省规模最大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在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和北城世纪城祥徽苑有两处五A级写字楼办公场地,办公面积共计有2000平方米。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安徽首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王非律师成功办理多起案件。如2015年合肥市公安局侦破的跨省贩毒案件(公安部目标案件、涉案海洛因5.4公斤),阜阳亿源公司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10亿元,一审判处集资诈骗罪,二审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滁州华威集团汪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2000万元)、阜阳张某案涉25公斤贩毒案件(一审阜阳中院判处死刑,二审安徽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与安徽天徽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标的2000万元),合肥智帝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合肥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元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合肥市巴黎春天项目)、安徽教育出版社与安徽名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房屋使用权纠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与合肥墨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信贷纠纷案件等。
  王非律师为安徽省银监局、中国银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安徽教育出版社、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元太(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王非律师创办合肥律师180网站。合肥律师180网法律服务网站是安徽省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内容最丰富的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网站,旗下有刑事辩护、房产建筑、建筑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务等数十个专业法律服务网站,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律师交流、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理念提供平台。
   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曾办理众多有巨大影响的案件,如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贪污受贿案、合肥美少女周岩毁容案、合肥徽州大道协警被撞案,、合肥教师新村杀人碎尸案、阜阳亿元公司集资诈骗案等。安徽金亚太律师集团为安徽省银监局、安徽教育出版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徽乐客来置业有限公司、元太置业有限公司、华泰集团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名流置业(合肥)有限公司、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志邦厨饰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等众多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等重点高校的本科和硕博研究生定点培养和实习基地。律所律师承办了安徽省副省长等高官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超过十亿元的诈骗、集资犯罪案件、贩毒数十公斤的贩卖毒品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死刑案件及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王非律师在多年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王非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对刑事法律素有研究,对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有独到的认识和见解。王非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死刑辩护、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缓刑辩护的实力和案例。

  本着“用心做人、专心做事”的理念,王非律师用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许,也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王非律师创办安徽刑事律师网,其宗旨是“弘扬法律精神,追求公平正义”。 旨在宣传刑事法律知识,培养优秀刑事法律人才,向社会各界推介优秀刑事律师,联络法律教授和法律专家、权威人士、新闻媒体,搭建一个专业的刑事司法互动平台,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律师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王非律师联系电话:1385696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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