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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律师承办故意伤害案件的重新鉴定申请

时间:2015-04-29 15:53:31  来源:  作者:王非

 

 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是故意伤害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案件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受害人的伤情经鉴定是属于轻伤、还是重伤,是最重要的量刑指标。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的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非律师在承办故意伤害案件中,依法向案件承办机关申请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KING  AP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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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金亚太刑字10007

申请人田某,系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押,辩护人王亚林,王非,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因对本案的司法鉴定持有异议,在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审判阶段多次申请重新鉴定均没有被支持,现特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重新鉴定的权利一再被剥夺

申请重新鉴定是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本案被一审确定为重伤的被害人刘某,曾经先是被鉴定为轻伤,后又被鉴定为重伤。而作为当事人之一、又略懂医学的申请人本人也受了伤,并对被害人的重伤鉴定一直持有异议。为此,申请人在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期间多次要求司法机关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见一审庭审笔录第9页)。然而,有关的司法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述一直置之不理。尤其是一审开庭之时,一审法院对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竟然没有做任何答复。这种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剥夺了申请人最基本的权利。

二、本案存在重新鉴定的必要、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一)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应当重新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第三款规定:“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20094月,鉴定人对刘某的伤情进行的初步文正审查意见为轻伤,并告知侦查机关,“刘某的左手神经功能鉴定,必须待伤后六到十个月才能鉴定”。(见2009918日补充侦查报告)四个月后的200911月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重伤,其依据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而一审开庭和宣判后的20102月,是“伤后的十个月”,此时刘某手型饱满、手指伸缩自如,既然重伤鉴定应当根据“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那么,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就有必要、也应该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重新鉴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人和侦查机关应由各自独立的部门进行,而不是“一家人”。本案的侦查机关是合肥市公安局亳州路派出所,而鉴定人是共同隶属于合肥市公安局的兄弟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刑科所。不仅如此,受害人刘某的父亲长期从事公安工作,鉴定人是其父亲的老同事;鉴定人WC的夫人宫某和刘某胞妹都在安医一附院药房工作;刘某姑父原是安医人事处长现为安医二附院办公室主任。鉴定人和被鉴定人多种关系使得本案鉴定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情形而应当回避。在其没有回避的情况下,本案更有重新鉴定的必要。

综上所述,申请人愿意认罪服法,并愿意赔偿受害损失。但本案的伤害结果必须经重新鉴定才能使申请人心服口服;也只有这样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判才能起到定纷止争,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刑事审判活动才会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否则,本案的审判难以让被告人真正的认罪服法,只能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对抗。

 

 

 

 

                                        申请人:田某

                                        辩护人:王亚林、王非

                                              2010-2-25

 

王非律师,合肥市知名律师,高级合伙人,其所在的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是安徽省规模最大的律师执业机构之一,在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和北城世纪城祥徽苑有两处五A级写字楼办公场地,办公面积共计有2000平方米。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领先、安徽首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非常大的优势。

王非律师成功办理多起案件。如2015年合肥市公安局侦破的跨省贩毒案件(公安部目标案件、涉案海洛因5.4公斤),阜阳亿源公司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10亿元,一审判处集资诈骗罪,二审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滁州华威集团汪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案(涉案金额2000万元)、阜阳张某案涉25公斤贩毒案件(一审阜阳中院判处死刑,二审安徽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与安徽天徽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标的2000万元),合肥智帝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合肥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合同纠纷、元太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纠纷(合肥市巴黎春天项目)、安徽教育出版社与安徽名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房屋使用权纠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与合肥墨荷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信贷纠纷案件等。
  王非律师为安徽省银监局、中国银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安徽教育出版社、合肥市杏花公园管理处、元太(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王非律师创办合肥律师180网站。合肥律师180网法律服务网站是安徽省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内容最丰富的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网站,旗下有刑事辩护、房产建筑、建筑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务等数十个专业法律服务网站,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律师交流、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理念提供平台。
   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曾办理众多有巨大影响的案件,如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贪污受贿案、合肥美少女周岩毁容案、合肥徽州大道协警被撞案,、合肥教师新村杀人碎尸案、阜阳亿元公司集资诈骗案等。安徽金亚太律师集团为安徽省银监局、安徽教育出版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徽乐客来置业有限公司、元太置业有限公司、华泰集团合肥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名流置业(合肥)有限公司、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志邦厨饰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等众多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安徽金亚太律师执业机构是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等重点高校的本科和硕博研究生定点培养和实习基地。律所律师承办了安徽省副省长等高官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超过十亿元的诈骗、集资犯罪案件、贩毒数十公斤的贩卖毒品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死刑案件及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王非律师在多年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王非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对刑事法律素有研究,对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有独到的认识和见解。王非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死刑辩护、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缓刑辩护的实力和案例。

  本着“用心做人、专心做事”的理念,王非律师用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许,也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王非律师创办安徽刑事律师网,其宗旨是“弘扬法律精神,追求公平正义”。 旨在宣传刑事法律知识,培养优秀刑事法律人才,向社会各界推介优秀刑事律师,联络法律教授和法律专家、权威人士、新闻媒体,搭建一个专业的刑事司法互动平台,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律师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王非律师联系电话:1385696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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