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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将于2013年9月1日实施

时间:2013-09-26 15:55:16  来源:  作者:王非律师

 

核心提示:《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将于201391日实施,此次修订草案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提高了五级、六级的相关待遇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可参加工伤保险。

修订草案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肥市知名工伤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肥律师180网首席律师王非律师提示:根据此次修订草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24个月,六级伤残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40个月,六级伤残34个月。而在2004年施行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中,五级、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是20个月、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是35个月、30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得到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所不同。在2004年施行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中,标准共分为4档,修订草案则增加至5档,分别为: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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